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规格,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管理统归学校教务处(学位办),证书由学籍科专人负责管理。
二、学校每年组织预毕业生电子注册图片采集前,须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由学院教务秘书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等有关个人信息,不核对而产生错误者,后果自负。
三、毕业前,各二级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报学校教务处(学位办)复核。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只颁发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只发给相应学历证书或证明。
四、二级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报《张家界学院××××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发放名单》和《张家界学院××××届毕业生学位证书发放名单》,报教务处(学位办)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应证书。二级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发放证书,发放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证书已领取和证书上的各项信息无误,并将学生签名确认证书领取情况交学校教务处存档。
五、对毕业或结业学生,学校教务处负责及时将审核发放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六、毕业离校前,毕业生仍未缴齐学杂费、教材费及其它费用的,学校暂扣其学历、学位证书,学生缴清相关费用后发放证书。
七、学历证书如不慎遗失、损坏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经学校审核通过者,颁发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应),学校不得再补发学历证书。
八、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只能由学校出具所授学位证明。
九、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后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