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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对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重要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

(四)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并达到学校当年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三)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该学生按期完成学业并在校学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专业必修课成绩总排名达到本专业前20%者;

(二)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以个人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三)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者(含村官、选调生);

(四)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二)在校期间,学生受到违法、违纪、违规处理(处分)未解除的;

(三)未达到毕业条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生,应按要求填写《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逐个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初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名单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教务处根据决议在校内公示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经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者;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者。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学校公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有学士学位者,可由学校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对学位授予中的舞弊、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审批表》

附件下载: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