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属二级教学单位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由教务处、学工部、保卫处、各二级教学单位进行职责分工。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适宜在学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同意,报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报到,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应负责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是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修业年限和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允许其在4—6 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参军入伍和创新创业的学生另行规定) 内完成学业。学校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七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需免修、免听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
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考核方案,以期末考核成绩和过程性考查所占比例进行总评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审定,可以认定为相应的通识教育课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1.未经学校教学安排,擅自参加课程教学活动者;
2.有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该学期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有实验的课程,缺做该课程实验四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4.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课程补考。学生补考未合格的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计算,成绩合格者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考核前在教务系统中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任课教师根据教务系统标识分类在成绩册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分参见《张家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因考试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可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因考试作弊和严重违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不允许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因体残、体弱或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参加公共体育课教学活动的,可以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与体育与健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
2.遵守校纪校规,无正在生效的违纪处分;
3.具备目标专业所需的身心条件、学科基础,能够适应目标专业的教育教学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5.退役和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在招生时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高校有明确约定的;
2.新生注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在校期间已转过1次专业的;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做退学处理的;
5.从外校转入、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6.以艺术、体育类录取入校申请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7.专科大二及以上、本科大三及以上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超出规定学年确需转专业的特殊情况,应当单独报请学校专题办公会研究同意;
8.其他有失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不得改变其原有层次和类别。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办法:
学生省内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附认可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湖南省育厅高等教育处,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接收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进行认定。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本人申请或二级教学单位确认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并要取得家长同意同时在书面申请书上当面签字确认,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二级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在校生休学创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可再延长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证明,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或开学前)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开除其学籍。
4.休学学生复学后根据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对应年级学习,学费按编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
第六章 学业警示、升、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经过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给予书面警示。对需要进行书面警示的学生,由二级教学单位出具《学业预警通知书》并下发至学生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及格科目未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经过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七门课程或六门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处理。
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
第三十一条 符合留级条件或申请留级的学生,由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上报学生基本情况,经教务处审查批准,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留级手续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的学生应按留至年级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学业警示及留级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分学年进行,不累计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必修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三十四条第五款应予退学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或虽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后,经努力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试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二级教学单位、学校审查同意,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学生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试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可继续学习;否则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请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但未达到毕(结)业要求者,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3.退学的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4.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张家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1-3门)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离校一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对毕业时不及格课程申请一次考试(或补做毕业论文),经毕业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逾期申请,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各二级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效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对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据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其它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