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对停课、调课、变更课时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工作都必须保证以教学为中心,不得任意妨碍教学活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凡节假日、运动会、重大活动等涉及的停课和调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3.学院有关部门的非教学活动应尽量不占授课时间,不得任意发布停课通知。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教学计划时(包括教学、教育生产实习、军训、科研安排的变动;课程和学时增减的变动等),由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审查批准。
第三条 课表排定后,力求稳定,在一个学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因教师病假、事假、出差等特殊原因必须变动课表时,应由所在教学单位于三天前写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同意。
第四条 教学安排中的集中实习、实践、采风等教学活动,需调停公共课,由需调停课的教学单位提交调停课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后由需调停课单位对接相关开课单位进行相应安排
第五条 每个教师都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上课,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因特殊原因必须增减课时的,应本人申请,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
1.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课表中的上课时间、地点和教师等。
2.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调/停课:
(1)出席学术会议或其他必须参加的公务会议;
(2)因病无法上课;
(3)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
(4)带队或参加学校认可的竞赛;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需要调(停)课的。
3.需要调(停)课教师,必须事先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调(停)课原因及补课时间等。
4.开课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对教师停、调课进行审核。课时在5节以下的,经所在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秘书备案;课时在5节及以上的须经教务处领导审批同意。
5.停、调课需提前三天办理,开学第一周内一律不允许停、调课。
6.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停、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向教学单位、教务处报告。事后本人应向所在教学单位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调(停)课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7.调(补)课申请不可调至学校重大活动停课期间、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七条 生产劳动、科学研究、社会活动、军训等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任意挤占教学时间。如特殊原因必须互调时间的,凡涉及某教学单位的应由主管部门事前与相关教学单位商定;凡涉及全校范围的由主管部门同教务处商定并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八条 凡要调(停)或变动课时的,均由相关教学单位通知到教师本人和授课班级学生。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调(停)造成的缺课和学时不足的情况,教学单位应通知任课教师及时安排补课,以确保教学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和因停(调)课导致教学工作量严重不足,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按《张家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