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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教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育人活动的核心场所,是保障教学秩序、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公共资源。为科学配置、规范使用教室资源,明确使用权限与责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各类教学、学术活动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校教室范围涵盖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实训)室及各类专用教学场地,其使用统筹由教务处负责,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各实验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调度、管理及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条  教室调度坚持“教学优先、统筹兼顾、合理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正常教学活动(含理论教学、实验实训等)需求;在满足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各类活动使用教室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严禁无手续占用、挪用教室资源。

第三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教室秩序与设施完好。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教务系统排定的课表,在指定教室、规定时间段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调整教室或授课时间。因教学计划变更、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须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提交书面申请,按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严禁私自调课、换教室。

(一)教室借用分为非教学时间(不含正常授课、晚自习时段)借用与教学时间(含正常授课、晚自习时段)借用两类,两类借用对应教务系统不同申请入口,借用人须根据实际使用时段准确选择,填写完整申请信息。

(二)所有教室借用均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确保教务系统数据与教室设备状态同步,保障设备扫码开启、正常使用;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组织开展的教学辅助、学术交流、学生活动等,需使用教室的,须通过教务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按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教室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校企合作、公益宣讲等特殊需求需使用的,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仅可在无任何教学活动的节假日期间进行,申请须在放假前1周提交,放假后一律不再审批校外教室借用申请。

第七条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若主讲人为校外人士且内容涉及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主办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活动主题、主讲提纲、主讲人基本情况、活动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及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部门报批备案,经审批通过后,再申请安排教室;若邀请国外或境外专家学者主讲,除履行上述审批流程外,须提前1周按外事工作程序,同步报送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安排教室使用。

第八条  非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办班、商业培训、有偿授课等活动,一律不提供教室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将教室用于此类活动。

第九条  教室使用须严格遵循经批准的活动内容,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严禁用于下列活动:

(一)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引发民族矛盾的活动;

(四)宣扬色情、淫秽、封建迷信、暴力恐怖或邪教思想,损害社会公德、校园风气的活动;

(五)未经学校审批的商业宣传、有偿讲座、社会培训班等活动;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校纪校规的其他活动;

(七)与教室功能不符、可能损坏教室设施或影响校园秩序的其他活动。

凡擅自改变教室使用用途,开展上述禁止性活动的,将严肃追究活动负责人、教室借用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校组织重大考试(如期末考试、全国性考试、校级统一考试等)及重要工作安排时,全校教室使用须严格按照学校统一通知执行,已获批借用的教室须服从统筹调度,由申请单位自行暂停或延后相关活动,不得拒绝、阻碍。期末考试期间,所有教室优先作为考场使用,原则上不予批准非考试类借用申请。

第三章  使用与责任

第十一条  教室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及本办法规定,自觉维护教室正常秩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须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在申请教室过程中严格审核活动内容、参与人员等信息,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违规使用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及审核人员,并取消其教室申请使用资格。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须服从学校对教室的统一调度与安排,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教室、时段使用,不得擅自延长使用时间、变更使用教室或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挪用教室资源。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教室申请获批后,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使用的,申请单位或个人须第一时间通过教务系统提交注销申请或告知教室管理员,避免资源浪费;未及时注销且无故不使用的,将记入教室使用不良记录,影响后续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假信息、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擅自改变经审核批准的教室使用用途。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教室使用过程中,使用者须服从教室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影响其他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学生自习及校园正常秩序。若出现违规行为,教室管理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对不听劝导、拒不改正的,管理员有权终止其教室及设备使用权限,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教室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者及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教室管理员须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对发现问题未及时反映、履职不到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室使用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教室各类设施设备,严禁违规操作、恶意损坏。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及所在单位负责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追加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教室使用完毕后,使用者须及时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确保教室设施处于安全关闭状态,方可离开;未按规定关闭设施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资源浪费的,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十八条  教室使用者须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门窗、设备上随意刻画、涂写、污损;保持教室内卫生整洁,严禁在教室内过夜、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含学校统一配置设备)、吸烟、进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将垃圾遗留于课桌抽屉或教室角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设施污损、环境破坏的,须承担清理、修复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室多媒体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排查、维修升级,由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者发现设备故障,须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专用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由分管实验中心负责,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定期开展检查维护,保障实验实训教学正常开展。

教室公共区域卫生清洁、公共物品的日常维修及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建立常态化巡查、维修机制,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室管理员须履行日常巡查职责,定期检查教室内公共物品、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故障或安全隐患,须及时登记并反馈至后勤基建处、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教室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联合负责解释,各单位、部门须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