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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提高课堂教学建设责任意识,严格课堂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和课堂纪律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重教师,主动开展创造性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水

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广大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四条  高校教师的第一身份是老师、第一工作是教书、第一责任是上课,是课堂教学工作的主导者,是管理、控制教学过程的第一责任人。要努力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育人高超、技术娴熟、为人师表、锐意进取,主动承载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

第五条  教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课程思政融入各类课程教学之中,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国家情怀。

第七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鼓励更多地采取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升教学效果。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等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

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九条  教师应主动学习并使用好智慧教学平台,公开所授课程相关信息,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安排、参考资料、实验和作业要求、成绩构成、考勤要求、考核方式等,及时将教学资料上传至平台,以便学生开展自主学习。同时,要强化对学生课堂学习的过程考核,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条  教师应精选足够数量和适当难度的作业,留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教师对学生作业要认真、及时批阅。

第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要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报相应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讲课要有热情,课堂讲授语言应准确、规范、简练、生动,文字规范、板图正确;能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度,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重视信息反馈,及时改进教学方法;重视课堂设计,加强师生互动,积极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和秩序的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不得代替他人听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上课,违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教室,必须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等进入教室;不得携带早点、零食、宠物等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学楼和教室内吐痰、吸烟、乱扔垃圾;严禁在教学楼走廊、大厅、教室等场所喧哗、打闹。

第十六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集中思想,专心听讲,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在课堂上做其他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走动和擅自出入。

第十七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课堂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主动思考,积极发言;在上课过程中,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要尊重教师劳动成果,未经教师许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播教师的教案、PPT

课件等教学资料。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教师所在学院、校(院)两级督导、学生教学信息员等反映,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理由对教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挪动及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遵守社会公德与公民道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文化。

第四章  课堂教学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将继续加强校(院)两级课堂教学督导(听课)制度,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院及同行等将不定期对课程教学进度与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改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课程教学观摩、线上听课以及质量评估,确保对课堂教学质量全过程有效管理;实施课程与教师授课资格审核、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建好校、院两级教学信息反馈制度与信息平台,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不断完善教育教学方法。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差错事故的,由教务处依据《张家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学工部门依据《张家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强化课堂教学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各教学单位教师与学生的违纪行为情况将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负面清单。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听课人员需佩戴有关证件听课,教学管理人员需佩戴有关证件督查课堂,听课和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得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任何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教学活动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理论、实验、实践以及实施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的课堂教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