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模式,提高学生的人文与科学素养,促进学生个性与特长的发展与培养,丰富选修课程资源,多学科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结合我校公共选修课开设和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的分类及学生的修读要求
1.学校对校级公共选修课进行统一规划,汇聚全校优质教学资源,建立校级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以确保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质量,保证公共选修课程的稳定开出。
2.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由4大类课程、讲座组成。4大类课程:人文社科类、科学素养类、艺术审美类、创新创业类。每个学生至少选修2门修读,1分/门,不少于2学分。听讲座4次,0.5学分/次,不少于2学分。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
1.公共选修课是在专业教育之外实施素质教育、拓宽专业口径、实现学科交叉、科学与人文交融所需要的各类课程。
2.公共选修课一般为20学时(1学分)。
3.开课教师须有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相应的教材或参考书、讲义等。
4.公共选修课须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放,根据选课规则由学生自由选修。
5.公共选修课可采取灵活的考核方式。包括集中考试、平时作业、讨论加口试等办法;也可采用论文、实验报告、现场操作等形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进行。
6.每门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不予开课。
7.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建设,各教学单位积极配合。
8.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准入机制。本着优质、精品、经典、前沿等原则,在保证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每年将遴选部分课程进入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其程序为教师申报、学院推荐、通识教育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批准。
9.学校将于每年春季学期组织进行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新课的申报与评审。经过申报并经过教务处批准的课程,将纳入校级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10.公共选修课课程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出一次,对于连续两年不执行学校下达公共选修课课程计划的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11.每学期对需要退出的课程进行一次筛选。经过通识教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不具备开设资格的课程退出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及程序
1.将在秋季、春季学期安排开设公共选修课,根据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下达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
2.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经过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确认后,形成公共选修课执行计划。
3.公共选修课执行计划形成后在主页上公布、并向学生提供课程选课信息,组织学生选课。
4.根据选课情况编排课表。
5.各学院要协助组织好公共选修课课程运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质量监控
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学生评教,并由教学督导专家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内容陈旧、效果较差的课程,将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通识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