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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达成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教学质量评价等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为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大纲应逐步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陈述可观察、可测量、由学生完成而非教师完成的课程预期学习成果,明确学习成果的评价方案,包含支持学生学习发展的信息,成为教师与学生完成课程教与学的共同承诺。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教学大纲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现代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符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体现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支撑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应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培养目标,在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明确“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满足课程思政建设要求,突出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符合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

(二)体现“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学理念,体现本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其它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内在联系,及时跟踪产业和社会变化发展动态,反映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集中体现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最新成果,注意教学内容的优化和整合,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四)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整体需求,严格按照人オ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进行制定或修订,体现“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各相关课程的内在联系,互补互促,避免遗漏与重复;

(五)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式学习,体现符合学分质量要求的课内、课外教学安排;

(六)教学内容选择和编排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按照专业内在的逻辑结构编排教学内容,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深入浅出,循序渐进。

第四章  制定或修订

第六条  各学院应参照各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本管理办法,对教学大纲及时进行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与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制定或修订。由于专业改革发展需要,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有较大变动的,必须及时修订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应按照毕业要求支撑矩阵来确定课程目标,明确支撑目标达成的课程考核方式,满足学校关于过程性考核的要求。

第八条  不同学时学分的相近课程要分别制定教学大纲。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程要单独制定教学大纲。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依据不同课程类型分类制定,分为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两类。

第十条  教育部有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的课程,按照统一的大纲执行。所有使用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其教学大纲应按照马工程教材的内容制定。

第十一条  新开设课程须在提交开课申请时报送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须在开课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主持下,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集中研讨后制定或修订。经开课学院组织专家对课程教学大纲论证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由开课学院批准执行。

第五章  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性质与基本要求、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能力观测点的对应关系与关联度、教学内容、学时与课程目标的关系、课程教学方法、课程考核方案、课程学习资源等。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应力求文字严谨、简明扼要,名词术语规范。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性质、学时分配、考核方法等信息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

第六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在开课前都必须制定完备的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一律不准开课。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严肃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选择教材和参考书,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在上课前应及时掌握、熟悉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学院应对新任课的教师就教学大纲内容及要求进行指导与培训。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属于学校教学基本文件。上课前,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授课计划,可根据教学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个性化的调整,但须经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识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教学大纲由教务处负责汇编。其它课程由各学院按专业统一汇编,并在每学年结束时报送教务处备案。没有修订的不用重复备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任课教师若有违反,构成教学事故的,将依据《张家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