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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维护培养方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要体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学校学生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理念,适时地进行调整。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执行、调整、变更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专)科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六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培养方案的意见。新办专业应在申请前完成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应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指导,结合毕业生离校调查、跟踪调查、就业质量和职业发展等情况,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状况,在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制定与修订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部署的指导精神,由教务处提出制订或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正式执行。

2.各学院根据指导意见,在院长领导下,成立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工作小组,分管教学院长具体负责,各专业负责人主持,组织专业内骨干教师,按学校定位、专业定位及第八条的要求拟订培养方案。

3.各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本学院各专业拟订的培养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和审核,专家须包括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外校同行专家及企业专家,由执笔人和审核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汇总整理各专业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培养方案逐一进行审定,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介绍

2.培养目标

3.毕业要求

4.专业方向

5.学制与学位

6.学分要求

7.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

8.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9.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表

10.分学期安排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表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各学院负责将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组织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提交。教务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学院和部门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划分、协调、监督并落实。各学院根据课程归类,组织教师制定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每学期提前向各学院下达下学期教学开课计划。各学院组织专人认真核对,对需要调整的教学计划、存在的问题或确实无法安排的任务,填写调整申请表,将反馈意见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正式确定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各学院组织师资落实本单位教学任务。

2.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教务系统排课和网上选课工作,确定总课表。

3.各学院根据总课表向本单位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

4.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课程的授课计划表。教师根据教学对象、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表认真备课、编写教案,认真组织授课,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四条  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调整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更改专业方向等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调整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调整由相关学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张家界学院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调整执行。

第十七条  凡未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环节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  未按上述要求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调整培养方案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