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代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新要求,健全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的教学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原则
导向性原则。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引导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热爱教学,研究教学,服务教学,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
重点性原则。服务学校教学工作发展大局,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示范性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在教学、研究、实践和服务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 凡与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各项奖励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统计、审核与实施,在教务处年度教学经费中单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师奖、教学改革与建设奖、教研论文奖、学科竞赛奖、人才培养质量奖等。奖励经费以年度为单位核算与发放,获奖个人为学校在职教职员工,获奖集体为学校二级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团队和教学管理部门。获奖项目、成果必须以张家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指由国务院授权教育部、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教育厅、学校等组织评审的教学改革实践成果获得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类 别 | 级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万元)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60 | ||
二等奖 | 30 | ||
省级 | 特等奖 | 20 |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3 | ||
校级 | 特等奖 | 2 |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2 |
第六条 教师奖。主要面向教学一线教师的教学奖励项目,旨在表彰在教学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优秀教师,包括教学名师奖、优秀青年教师奖、教学竞赛奖及其他奖励(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等),具体奖励标准见表2。
1.教学名师奖。旨在树立教学典范,鼓励和表彰在教学岗位上兢兢业业且成绩突出的教师,奖励对象为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获得者。
2.优秀青年教师奖。对年龄在40岁及以下在课堂教学、人才培养方面发展潜力大、成绩突出的青年教师进行的奖励。
3.教学竞赛奖。对在各类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教师进行的奖励,包含教师教学创新大赛、教师课堂教学竞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数字化教学竞赛、课程思政竞赛等。对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单科教学竞赛,经学校认定,可按上述综合性教学竞赛奖励标准的50% 进行奖励。
4.优秀指导教师奖。旨在表彰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育人成果显著的教师。
表2 教师奖奖励标准
类 别 |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教学名师奖 | 国家级 | 30 |
省级 | 5 | |
校级 | 2 | |
优秀青年教师奖 | 校级 | 0.5 |
教学竞赛奖 | 国家特等奖 | 10 |
国家一等奖 | 8 | |
国家二等奖 | 7 | |
国家三等奖 | 6 | |
省级特等奖 | 5 | |
省级一等奖 | 3 | |
省级二等奖 | 2 | |
省级三等奖 | 1 | |
校级特等奖 | 0.5 | |
校级一等奖 | 0.3 | |
校级二等奖 | 0.2 | |
校级三等奖 | 0.1 | |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教师 | 省级 | 0.5 |
校级 | 0.1 | |
教学管理先进个人 | 省级 | 0.5 |
校级 | 0.1 |
第七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奖。指学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奖励,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实践教学平台项目等。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
表3 教学改革与建设奖奖励标准
类 别 |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流专业 | 国家级 | 20 |
省级 | 10 | |
一流课程(含示范课、智慧课程、思政金课等)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
优秀教师(教学)团队(含特色教研室)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
优秀教材(含马工程、规划、数字化教材)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
现代产业学院 | 国家级 | 20 |
省级 | 10 | |
实践教学平台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注:一流专业等单位获得的奖励分配到学院,课程、教材项目等奖励到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按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提出奖励分配比例。
第八条 已公开发表的省级及以上教研论文奖励。参照《张家界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奖励,已在科技与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处)认定并获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学科竞赛奖。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省级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组织和举办的旨在提升大学生的学科专业技能的课外科技竞赛活动。根据学科竞赛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学校对在以下两类学科竞赛中取得的成绩进行奖励。A类:“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以及教育部、教育厅等主管行政部门指定的学科竞赛;B类:国家机关部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或参与的学科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科竞赛排行榜涉及的,在A类中未覆盖的学科竞赛项目为B类。A、B类学科竞赛中的具体项目以每年教务处发布的学科竞赛目录为准。参与上述竞赛项目的第一单位必须为张家界学院,学科竞赛取前八名的项目按照如下折算办法: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至四名等同于二等奖,第五至八名等同于三等奖。只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不设三等奖的竞赛项目,按照相应类别和级别降低一等进行奖励。本科生学科竞赛奖励按照指导教师、参赛学生7:3的比例进行分配。同一赛事同一指导老师取得多项成绩的,取前两项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A类学科竞赛
(1)“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
①国家级特等奖:15万元
②国家级一等奖:8万元
③国家级二等奖:6万元
④国家级三等奖:4万元
⑤省级特等奖:5万元
⑥省级一等奖:4万元
⑦省级二等奖:2万元
⑧省级三等奖:1万元
(2)其他A类学科竞赛
①国家级特等奖:5万元
②国家级一等奖:4万元
③国家级二等奖:3万元
④国家级三等奖:2万元
⑤省级特等奖:3万元
⑥省级一等奖:2万元
⑦省级二等奖:0.8万元
⑧省级三等奖:0.5万元
2.B类学科竞赛
(1)国家级特等奖:2万元
(2)国家级一等奖:1.5万元
(3)国家级二等奖:0.8万元
(4)国家级三等奖:0.5万元
(5)省级特等奖:0.8万元
(6)省级一等奖:0.6万元
(7)省级二等奖:0.4万元
(8)省级三等奖:0.2万元
第十条 人才培养质量奖,主要包括:年度本科教学质量考核先进单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优秀奖、非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优秀奖、专业资格证书考试优秀奖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教学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考核先进单位奖励5万元。
2.研究生入学考试优秀奖。在考研录取率按专业排名,取前3名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专业年度考研率同比增长十个百分点及以上,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
3.非外语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优秀奖。
非外语专业本科全日制学生大学英语四级年度学院过级率达50%,奖励3万元(教学承担单位与所在学院按6:4比例分配),每提高五个百分点在原来基础上增加奖励1万元。
4.相关资格考试优秀奖。
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专业英语四八级证等,以学院为单位统计毕业生获得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在省内高校排名进入前30%或省内同类型高校排名前三的,奖励3万元。具体资格证书考试类型,以学校认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认为对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教学项目与成果获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成果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或成果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同一项目或成果在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或补齐奖金差额。
第十三条 当年统计、奖励上一年度的获奖项目,奖励项目统计时间从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与之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